中国银监会红河监管分局关于
核准旦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批复
红银监复〔2018〕19号
中国农业银行红河分行:
你行《中国农业银行红河分行关于旦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农银红发〔2018〕18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核准旦丹担任中国农业银行石屏县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该拟任人应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在拟任人到任后应及时向我分局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中国银监会红河监管分局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