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银监分局关于核准
廖建刚等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银监复〔2017〕55号
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你联社《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请示》(南农信字〔2017〕34号)收悉。依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廖建刚、吴咸麟、张太平、常永龙、刘景峰、韩双山等六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廖建刚、吴咸麟、张太平、常永龙、刘景峰、韩双山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邢台银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邢台银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