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彭习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银监罚决字〔2017〕4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彭习琴
单位
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案由
参与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