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上述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的审批。
具体范围: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法人机构变更、分支机构变更、法人机构终止、分支机构终止、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开办信用卡业务、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开办其他业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村镇银行设立,贷款公司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分行、专营机构设立,支行设立,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分公司设立,法人机构变更,分支机构变更,法人机构终止,分支机构终止,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开办信用卡业务,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ZZSYYH0001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拟设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设立中资商业银行的可行性、必要性充分。
3.出资人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4.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5.筹建方案完备可行。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设立中资商业银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发起人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之间关于发起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协议,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
4.发起人组织结构图(设立股份制银行需另提供发起人所在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发起人主要股东名册、发起人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发起人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5.发起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决议及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
6.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经银监会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7.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筹建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筹建中资商业银行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管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9.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0.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02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 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设中资商业银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
4.拟设中资商业银行在注册资本、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中资商业银行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决议;
(6)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
(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
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绍。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另提供“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及异地股东的资信证明和其他资料。”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的证明文件。
11.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12.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
1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03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筹建一级分行:银监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筹建二级分行:拟设地银监局
城市商业银行筹建分行:拟设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筹建一级分行:银监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筹建二级分行:拟设地银监局
城市商业银行筹建分行:拟设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设立分行的可行性、必要性充分。
3.申请人符合相应的设立条件。
4.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5.筹建方案完备可行。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分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等,设立的目的。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分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3.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分行的管理方式;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4.申请人的公司治理结构。
5.申请人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盈利情况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6.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情况。
7.申请人最近2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
8.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分行开业后三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9.筹建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0.申请人的机构发展战略。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银监会提交,银
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二级分行筹建申请由其一级分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04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
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设分支机构在营运资金、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分行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绍。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的证明文件。
9.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的开业申请由其筹建申请人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05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筹建分行级专营机构:银监会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筹建分行级专营机构:银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可行性、必要性充分。
3.申请人符合相应的设立条件。
4.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5.筹建方案完备可行。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名称(中英文)、目的、对银行整体经营管理的影响、拟设地、专营业务范围等。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3.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管理控制方式、财务核算方式。
4.申请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监管指标等情况的说明。
5.申请人资本充足率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6.申请人开办专营业务的时间、规模、资产质量、盈利能力。
7.申请人业务处理系统或技术支持系统情况。
8.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专业业务经营体制对该业务影响;已开办的该项专营业务情况;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是否将其他机构业务转移或集中至分行级专营机构;是否外包部分功能(计算机等)、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等。
9.筹建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风险管理和问责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0.申请人最近2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 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06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
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的证明文件。
9.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开业条件。
(八)申请接收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其筹建申请人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集体审查
(十一)审批期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07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设立支行的可行性、必要性充分。
3.申请人符合相应的设立条件。
4.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5.筹建方案完备可行。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支行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设立支行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支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支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支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4.申请人内部控制能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最近1年案件情况等。
5.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无前述情况无需提供)。
6.筹建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7.申请人最近1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中资商业银行的支行筹建申请由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提交,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08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设分支机构在营运资金、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的证明文件。
9.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支行的开业申请由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受理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十三)其他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参照中资商业银行设立相应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实施。
ZZSYYH0009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三)受理机构
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行的,受理机构同中资商业银行筹建分行的受理机构;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支行的,受理机构同中资商业银行筹建支行的受理机构。
(四)决定机构
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行的,决定机构同中资商业银行筹建分行的决定机构;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支行的,决定机构同中资商业银行筹建支行的决定机构。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收购的可行性、必要性充分。
3.申请人符合相应的收购、设立条件。
4.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5.收购方案完备可行。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基本背景情况、收购原因、收购方式、收购价格和总标的、收购期限、收购影响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收购方在收购前及收购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盈利性等经营状况的分析和对比;收购方拨付营运资金能力;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收购方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关于同意收购的有效书面文件。
4.被收购机构股东(大)会关于同意被收购并解散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5.收购协议及相关资料。
6.收购方的资金来源。
7.收购后的详细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资产的处置、人员安置、业务策略的重大改变等。
8.所在地政府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资金的使用计划、偿债方案、被收购机构解散及相关善后事宜的处理责任划分等内容。
9.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被收购机构的评估报告。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11.申请人的机构发展战略。
12.收购方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申请材料(参见设立一级分行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材料目录)。
1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行的,办理基本流程同中资商业银行筹建分行的办理基本流程;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支行的,办理基本流程同中资商业银行筹建支行的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10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三)受理机构
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行开业的,受理机构同中资商业银行分行开业的受理机构;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支行开业的,受理机构同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开业的受理机构。
(四)决定机构
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行开业的,决定机构同中资商业银行分行开业的决定机构;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支行开业的,决定机构同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开业的决定机构。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设分支机构在营运资金、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的证明文件。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行开业的,办理基本流程同中资商业银行分行开业的办理基本流程;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支行开业的,办理基本流程同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开业的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11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更名的原因、目的、拟变更的名称(中英文)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股东(大)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法人
机构变更名称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12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入股的出资人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和最终实际控制人。
4.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应有利于中资商业银行落实股东责任、完善治理架构,实现长远发展。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条件。
(八)申请材料
1.变更股权及审查股东资格的申请书,涉及多个股权变更时应当附拟受让方股东出资比例超过5%的名单。
2.投资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股权、投资金额、拟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在该银行贷款(授信)情况以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盖章确认)、股权结构拟变更前后对照详表、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拟投资人为新股东时)。
3.投资人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投资人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母公司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以及股权出让方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母公司同意其出让股份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6.投资人出资的资金来源说明。
7.投资人对入股商业银行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等情况出具的、董事会通过并由董事长签名的书面声明。
8.投资人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时,需提供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出具的正式书面承诺。内容包括: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出具经银行确认的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是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四是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9.持股10%以上的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10.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股权的决议。
11.股份变更前后银行主要股东名册。
12.银行最近1年基本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13.出资或转让股权协议。
14.投资人拟在入股金融机构派驻的人员及其基本情况、担任的职位和职责;评述拟受让方对入股机构的影响。
1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6.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7.如涉及银行章程变更的,提交拟修改的章程草案。
18.如为注册地所在省以外的企业入股城市商业银行,提交拟受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银行授信情况。
1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变更的股东为中资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交相关监管机构对该金融机构作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除外)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13
(一)项目名称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入股的出资人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和最终实际控制人。
4.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应有利于中资商业银行落实股东责任、完善治理架构,实现长远发展。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
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境外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内容包括所有权结构、资产规模、关联企业、从事的主要业务、专长等。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接受境外金融机构入股的决议,并就该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后在商业银行中持股数、持股金额、持股比例、在董事会或管理层中拥有的席位等情况做出说明。
4.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决议。
5.境外监管当局对该境外金融机构做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
6.有关各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
7.境外金融机构最近3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8.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资料。
9.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境外金融机构近年的长期信用评级报告。
10.境外金融机构保证遵守中国相关法律以及不代持股份的声明。
11.境外金融机构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时,需提供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出具的正式书面承诺。内容包括: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出具经银行确认的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是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四是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12.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14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监管要求。
4.变更注册资本方案涉及新出资人且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审批
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配股或募集新股方案;发行市场相关监管要求;最近3年的财务状况(资本构成、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状况、盈利水平等);资本补充渠道及最近3年资本补充情况;成本效益分析等。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减资、募集新股或配股的决议。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5.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经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6.中介机构的资质文件。
7.申请人资本补充和使用规划。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中资商业银行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当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案审批。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15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监管要求。
4.变更注册资本方案涉及新出资人且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变更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方案及相关证明文件。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16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及盈利预期,并作出充分的评估。
4.申请人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符合国务院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募集或发行方案;发行市场相关监管要求;最近3年的财务状况(资本构成、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状况、盈利水平等);资本补充渠道及最近3年资本补充情况;成本效益分析;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情况等。
3.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5.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经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6.中介机构的资质文件。
7.申请人资本补充和使用规划。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发行股份和上市,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17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同意修改章程的决议。
3.章程修改的逐条说明。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
(十一)办理方式
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18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住所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住所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住所的决议。
3.新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的证明文件。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的申请,但应当于变更后15日内报告为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重新换领金融许可证。
中资商业银行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申请,但应当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向为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临时住所应当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中资商业银行回迁原住所,应当提前10日将公安部门对回迁住所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及有关消防证明文件等材料抄报为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19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未改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准文件。
3.财政部清产核资评估报告的批件(限国有商业银行提交)。
4.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限国有商业银行提交)。
6.涉及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
(十二)审批时限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20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分立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分立方案对资产、负债、权益的划分清晰,业务及人员安排稳妥。
4.分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风险预估充分及应对措施有效。
5.分立后的中资商业银行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分立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关于机构分立的决议。
3.机构分立实施方案。
4.拟分立双方草签的分立意向书。
5.分立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分立后一方解散的,应提交解散方遗留业务处置及风险控制方案。
7.公告样式。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10.涉及需要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立,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分立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存续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存续方应当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当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十一)办理方式
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立的,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分立的,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21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合并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合并方案对各方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及人员的继承安排清晰、稳妥。
4.合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风险预估充分,应对措施有效。
5.合并后中资商业银行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合并条件。
(八)申请材料
吸收合并:
1.申请书。
2.吸收合并双方股东(大)会关于吸收合并的决议。
3.吸收合并方案。
4.吸收合并双方签订的吸收合并意向书。
5.吸收合并后一方解散的,应提交解散方遗留业务处置及风险控制方案。
6.吸收合并双方及吸收合并后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7.公告样式。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10.涉及需要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新设合并:
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2.其他参照法人机构筹建、开业材料目录。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合并一方为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他合并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吸收合并的,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当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终止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改建为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分支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合并的,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当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十一)办理方式
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合并一方为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他合并的,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22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三)受理机构
所在地银监局、所在地银监分局
(四)决定机构
所在地银监局、所在地银监分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名称的规范符合命名规则相关要求。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变更的原因等。
2.有权上级行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批文。
3.因行政区划变动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所在地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23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升格分行及二级分行升格一级分行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一级分行:所在地银监局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分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一级分行:银监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分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升格准备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升格分支机构在营运资金、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升格分行及二级分行升格一级分行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升格机构的服务区域现有银行机构的竞争状况、业务重点领域和经营策略、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情况、信息技术管理系统建设、市场前景分析、未来3年发展规划并附主要经营指标预测表及其预测依据和说明。
3.拟升格机构总行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
4.拟升格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总行对升格后机构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5.升格机构最近2年案件及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6.拟升格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
7.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8.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9.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
10.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1.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变更营业场所时提交)。
1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13.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的证明文件(变更或改造营业场所时提交)。
14.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
1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一级分行的,由其总行向升格后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分行的,由其总行或一级分行向升格后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
(十二)审批时限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一级分行的,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分行,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24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支行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三)受理机构
所在地银监局、所在地银监分局
(四)决定机构
所在地银监局、所在地银监分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升格准备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升格分支机构在营运资金、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支行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若升格后支行扩大业务范围、授权管辖其他营业网点时提交)。
3.拟升格机构总行的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行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
4.拟升格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上级行对升格后支行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5.拟升格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
6.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7.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8.升格机构最近2年案件及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变更营业场所时提交)。
10.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的证明文件(变更或改造营业场所时提交)。
11.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人应当是商业银行分行或总行。银监局所在城市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所在地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25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升格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升格准备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升格分支机构在营运资金、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升格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升格的有效书面材料。
4.申请人对境外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
5.拟升格机构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业务经营报告。
6.申请人最近2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向银监会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向总行所在地银监局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26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注册资本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资料完整,且附件齐全。
2.境外拟投资机构或分支机构符合(出资人)资质要求。
3.注册资本变更的方案明确可行。
4.变更注册资本后,境外机构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变更后的影响等。
3.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变更的有效书面文件。
4.申请人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金来源说明。
5.境外拟投资机构或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报告、发展战略、财务报告、市场分析情况说明。
6.境外机构发展战略、财务报告、市场分析情况的说明。
7.申请人境外机构年度资本金和营运资金使用规划。
8.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9.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向银监会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向总行所在地银监局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27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名称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资料完整,且附件齐全。
2.拟变更名称的规范性,符合命名规则相关要求。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名称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的必要性,变更方案及影响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变更名称的必要性,东道国有关监管要求,变更方案,变更后带来的影响等。
3.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变更的有效书面文件。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向银监会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向总行所在地银监局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28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重大投资事项(重大投资事项,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拟从事的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投资额占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5%以上的股权投资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资料完整,且附件齐全。
2.投资事项符合东道国监管机构相应监管要求。
3.具体方案对投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合理充分,对机构未来发展影响的评估全面完整。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重大投资事项(重大投资事项,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拟从事的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投资额占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5%以上的股权投资事项)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机构及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投资方案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机构及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投资方案,对机构未来发展影响等。
3.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投资的有效书面文件。
4.东道国监管机构相应监管要求。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向银监会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向总行所在地银监局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29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重组改制(变更股权、分立、合并)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资料完整,且附件齐全。
2.股权变更、合并、分立的实施方案切实可行。
3.股东资格条件符合本办法和东道国规定的投资人资格条件和入股条件。
4.股权变更、合并、分立后的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东道国监管要求。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重组改制(变更股权、分立、合并)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重组改制(变更股权、分立、合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机构未来发展的影响等。
3.重组改制后2年的业务发展规划、财务状况预测。
4.申请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向银监会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向总行所在地银监局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30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解散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解散理由合理,且经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3.解散方案完备可行。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解散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解散理由。
2.股东(大)会作出解散的决议。
3.政府或经授权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同意解散的书面文件(限国有控股中资商业银行)。
4.解散方案。内容包括债权债务清单及清偿计划、财产清单及处置计划、员工安排计划、系统及设备用户数据处理计划等。
5.拟成立清算组成员的简历。
6.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经营管理情况。
7.停止对外吸收存款公告样式。
8.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9.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解散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解散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解散的,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解散的,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31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破产前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 破产理由合理合法,且经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破产前审批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理由等。
2.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经营管理情况。
3.停止对外吸收存款公告样式。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破产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城市商业银行破产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解散的,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解散的,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32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三)受理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一级分行终止营业:银监会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二级分行终止营业:所在地银监局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一级分行终止营业:银监会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二级分行终止营业:所在地银监局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终止分支机构的理由充分。
3.终止分支机构经董事会或授权管理机构批准并出具有效批准文件。
4.终止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审批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终止营业理由以及相关方案等。
2.董事会或授权管理机构的有效批准文件。
3.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拟终止分支机构基本业务、业务发展规模、服务区域及主要服务对象等。
4.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
5.终止该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1)负责市场退出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简历;
(2)拟终止机构现有业务的移交、结清、人员安置等;
(3)现有客户的引导疏散措施;
(4)拟终止机构营业场所的清理进度、对外公告的时间安排等。
6.拟终止营业机构停止吸收存款公告样式。
7.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针对境外分支机构)。
8.金融许可证(或境外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等效力证件)复印件(A4规格)。
9.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一级分行终止营业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二级分行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33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达到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
2.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申请外汇业务或该外汇业务品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4.经营外汇业务的人员、场所、设备、业务系统和相关设施说明。
5.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34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达到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审批条件。
(八)申请材料
募集发行二级资本工具(次级债)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市场相关监管要求;成本效益分析等。
3.股东(大)会同意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的有效书面文件。
4.申请人最近3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
5.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募集或发行方案、承销协议。
7.最近3年资本补充情况、未来3年资本补充和使用规划。
8.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9.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的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专项报告。
10.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资质文件及有关承诺书。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12.出具承诺“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间将遵循监管部门相关监管政策的调整的各项要求”(银行和承销商均要求出具)。
1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募集发行优先股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
2.发行方案。
3.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
4.股东大会决议。
5.最近3年资本补充情况、资本补充和使用规划。
6.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募集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行市场相关监管要求;成本效益分析等。
3.股东(大)会同意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的有效书面文件。
4.申请人最近3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
5.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募集或发行方案、承销协议。
7.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8.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的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专项报告。
9.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资质文件及有关承诺书。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11.发行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承诺。
12.发行人小微企业业务发展、贷款质量、专营机构建设、产品及服务创新、战略定位等情况的说明,属地银监局需就上述问题出具监管意见。
1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募集发行其他债券、资本补充工具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市场相关监管要求;成本效益分析等。
3.股东(大)会同意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的有效书面文件。
4.申请人最近3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
5.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募集或发行方案。
7.用于补充资本的要提供申请最近3年资本补充情况、资本补充和使用规划。
8.发行债务工具要提供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9.发行债务工具要提供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专项报告。
10.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资质文件及有关承诺书。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35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达到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3.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2)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3)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4)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5)新业务、新产品审批制度及流程;
(6)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7)交易员守则;
(8)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9)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4.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5.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6.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
7.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8.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开展普通类衍生品业务交易资格,还需提交:
1、基础与普通类业务分离制度;
2、衍生产品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情况说明;
3、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说明。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36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三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达到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审慎监管指标及监管评级、办理零售业务的基础等。收单业务申请还需包括企业贷款业务基础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发行信用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并进行市场预测。
3.信用卡章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2)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3)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4)卡的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5)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信用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5.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
6.信用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体系、问责机制以及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最近3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
8.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9.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
10.经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信用卡业务系统、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及安全评估报告。
11.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12.信用卡业务分级授权情况及管理部门、专业人员配备情况、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13.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1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37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达到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审慎监管指标及监管评级情况、外汇业务情况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并进行市场预测等。
3.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4.最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合并表、人民币和外币合并表)。
5.最近3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
6.离岸银行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名单、履历。
7.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场所、业务系统和相关设施情况简介。
8.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38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其他业务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达到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其他业务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业务的方案等。
3.最近3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
4.拟开办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5.董事会同意开办相关业务的书面意见。
6.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01
(一)项目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单一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除单一县(市、区)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外,其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单一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除单一县(市、区)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外,其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开展组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符合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工作方案;
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同意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决议;
5.征集发起人说明书;
6.发起人协议书;
7.筹建工作小组成立文件和成员简历;
8.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
9.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包括清产核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
10.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
11.净资产确认书;
12.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的净资产分配报告;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14.不良资产置换及弥补净资产缺口相关材料;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单一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组建农
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除单一县(市、区)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外,其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02
(一)项目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在监管指标、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拟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5.监事会成员名单一览表及简历;
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7.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8.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公安部门出具的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合格证明;
10.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11.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2.法律意见书;
13.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
14.组织结构图;
15.分支机构名录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16.战略发展规划;
17.拟开办业务范围中如有须经行政许可的业务,须提供有关批复文件,如贷记卡、外汇业务等;
18.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报告的复印件;
19.如存在政府以非货币资产置换不良资产的,应提供资产变现证明;
20.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参照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目录);
2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03
(一)项目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机构筹建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开展组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符合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各项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机构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工作方案;
4.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取消法人资格合并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决议;
5.征集发起人说明书;
6.发起人协议书;
7.筹建工作小组成立文件和成员简历;
8.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
9.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10.净资产确认书;
11.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的关于净资产的处置报告;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非新设合并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不申报第4、8、9、10、11条等材料。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04
(一)项目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机构开业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和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机构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拟任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5.监事会成员名单和简历;
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7.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8.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9.公安部门出具的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合格证明;
10.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11.创立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
12.法律意见书;
13.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
14.组织结构图;
15.战略发展规划;
16.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报告的复印件;
17.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参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目录);
1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05
(一)项目名称
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筹建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开展组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符合设立村镇银行的各项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工作方案;
4.发起人协议书;
5.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共同出资设立村镇银行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6.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7.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银监会同意设立村镇银行规划备案通知书;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06
(一)项目名称
村镇银行法人机构开业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和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村镇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筹建工作报告;
3.章程草案;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拟任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6.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7.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
8.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9.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10.组织结构图;
11.战略发展规划;
1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3.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合格证明;
14.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15.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报告的复印件;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07
(一)项目名称
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筹建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开展组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符合设立贷款公司的各项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工作方案;
4.出资人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关于设立贷款公司及授权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相关决议;
5.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6.出资人近2年监管报告及投资人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出资人为境内银行的,应提供监管部门同意其对外投资设立、参股或收购的相关文件。出资人为境外银行的,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7.出资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08
(一)项目名称
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开业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和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筹建工作报告;
3.章程草案;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拟任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参照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单;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8.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合格证明;
9.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10.主要管理制度;
11.组织结构图;
12.战略发展规划;
13.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报告的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09
(一)项目名称
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机构筹建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开展组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符合政策要求及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各项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机构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工作方案;
4.征集发起人说明书;
5.发起人协议书;
6.农村小企业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农村小企业对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等)、提供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10
(一)项目名称
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机构开业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和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机构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筹建工作报告;
3.章程草案;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拟任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经理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6.监事会成员名单和简历;
7.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表;
8.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材料;
9.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
10.主要管理制度;
11.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报告的复印件;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11
(一)项目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筹建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取得有权机构同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符合设立分行、专营机构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董事会同意设立分行、专营机构的决议;
2.可行性研究报告;
4.筹建工作方案;
5.银监会同意设立分行、专营机构备案通知书;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设立专营机构的,还应提供:
1.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专营机构的管理控制方式、财务核算方式。
2.申请人业务处理系统或技术支持系统情况。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筹建申请,由其法人机构向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12
(一)项目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开业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在营运资金、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和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开业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3.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册;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8.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9.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报告的复印件;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13
(一)项目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注册地辖区外支行筹建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相关素齐全;
2.取得有权机构同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符合设立支行的相关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商业银行注册地辖区外支行筹建
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董事会同意设立支行的决议;
2.可行性研究报告;
4.筹建工作方案;
5.银监会同意设立支行备案通知书;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的支行筹建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14
(一)项目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注册地辖区外支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在营运资金、人员配备和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开业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商业银行注册地辖区外支行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3.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册;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8.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9.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报告的复印件;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的支行开业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15
(一)项目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在营运资金、人员配备和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开业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3.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册;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8.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其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的支行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16
(一)项目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分理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设立信用社、分社,贷款公司设立分公司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符合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分理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设立信用社、分社,贷款公司设立分公司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3.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册;
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6.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7.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分理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设立信用社、分社,贷款公司设立分公司,其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17
(一)项目名称
法人机构变更名称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变更名称,由银监局受理。其他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取得有权机构同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命名规则符合要求。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法人机构变更名称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有权机构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
3.因行政区划变动变更名称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因变更住所等原因造成变更名称的,在申请变更住所等变更事项时应同时申请变更名称。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变更名称,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18
(一)项目名称
法人机构变更住所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银监局受理。其他法人机构变更住所,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其他法人机构变更住所,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取得有权机构同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变更住所符合规定。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法人机构变更住所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有权机构同意变更住所的决议;
3.新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4.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法人机构变更住所,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19
(一)项目名称
法人机构变更组织形式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相关金融机构设立的受理机构
(四)决定机构
相关金融机构设立的决定机构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符合相关机构设立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法人机构变更组织形式条件。
(八)申请材料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材料目录参照相应机构的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其他金融机构改制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目录参照相应机构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按相关金融机构设立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按相关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
NCJRB0020
(一)项目名称
法人机构变更股权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分局或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分局或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受让人符合相应发起人(出资人)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法人机构变更股权条件。
(八)申请材料
变更持有股本总额5%及以上的境内非金融机构股东(社员)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权转让协议;
3.申请人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4.拟受让方有权机构同意投资入股的决议;
5.拟出让方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6.拟受让方最近 2年的审计报告和资信证明、受让人组织结构图、受让人主要股东名册、受让人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受让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受让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
7.拟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拟受让方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等书面声明,以及六项承诺;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向境内金融机构转让股权还应提供监管部门同意其对外投资设立、参股或收购的批准文件。境内金融机构如为战略投资者,应提供战略投资者有权机构同意战略入股的决议、战略投资协议。境内金融机构如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应作出牵头组织村镇银行重大风险处置,为村镇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的承诺。
向境外银行转让股权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权转让协议(草案);
3.申请人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4.境外银行有权机构同意投资入股的决议;
5.拟出让方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6.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境外银行如为战略投资者,则应提供战略投资者有权机构同意战略入股的决议、战略投资协议。境外银行如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应作出牵头组织村镇银行重大风险处置,为村镇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的承诺。
7.境外银行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8.境外银行保证遵守中国相关法律的声明;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上述有关外文申请材料均须提供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由法人机构报告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的变更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持有股本总额10%以上的单一股东(社员)的变更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单一社员,报告银监局。变更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的单一社员,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向境外银行转让股权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NCJRB0021
(一)项目名称
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银监局受理。其他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
通过配股或定向募股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方案审批,方案受理机构同前款。
(四)决定机构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由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其他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由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通过配股或定向募股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方案审批,方案决定机构同前款。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股东(社员)符合相应发起人(出资人)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条件。
(八)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