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李昌建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内银监复〔2018〕18号
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核准李昌建同志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请示》(财务公司报〔2017〕5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查,核准李昌建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要求李昌建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将任职文件报送至包头银监分局,抄报内蒙古银监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批复文件失效。
2018年2月7日